第94章:对方当事人完全是污蔑
上午十点,法院正式开庭。
程嘉清坐在原告的位置上,叶思诺坐在被告的位置上,陆司琛和厉司珏爷纷纷落座。
最后面还站了一排记者,程嘉清的律师在她耳边低头问道:“程小姐,怎么把记者请进来了?”
程嘉清也微微皱眉,不明白记者为什么出现在这里。
但是记者毕竟都是她通知来的,她撩起长发,“没事,正好省得我过后宣传了!”
程嘉清抬头看向叶思诺的方向,发现她和那个男律师聊得正欢,似乎一点都不担心。
她忽然有一丝不安的感觉,叶思诺作为被告怎么反倒是一副轻松淡然的模样。
“证人请到了吗?”
律师点了点头,“程小姐放心吧,一切都安排好了!”
程嘉清微眯着眼睛,没有说话。
而那边顾邵庭正和叶思诺商量着,等到庭审结束以后一起去看看三小只。
叶思诺一口答应了下来,想到前两天三个小朋友在学校闹的笑话,笑着跟顾邵庭一起分享,所以两个人看起来十分开心。
陆司琛坐在观众席,看着两个人言笑晏晏的样子,脸都黑了。
早知道应该坐在叶思诺身边的!
好在没聊多久,庭审正式开始了。
首先是程嘉清的律师进行陈述,讲述了大概的事件流程,最后提出了他们的诉求,“我方当事人被对方当事人推下楼梯,导致身体多处损伤,还流掉了一个孩子。但是对方当事人拒不承认该行为,甚至反过来状告我方当事人诽谤罪。所以我方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能够公开道歉,并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!”
“请被告律师进行陈述!”
顾邵庭缓缓站了起来,“对于程小姐受伤一事,良方各执一词,但是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我方当事人把对方当事人推下楼梯,所以我们并不认可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!”
他进行了一系列的反驳,对方律师微微皱眉,法官也点了点。
“法官,我们申请询问有关证人!”程嘉清的律师提出请求。
等待证人登场的事件,程嘉清对叶思诺露出一个挑衅的笑容,叶思诺露出一抹假笑,一点都不畏惧。
很快就有证人被带了上来,是上次参加宴会的一个小老板,他的公司目前还要依附厉氏生存。
看到证人出场,最后一排的记者疯狂地按响快门。
大腹便便的男人被带到了证人的位置,第一次来到这么严肃的场合,显得有些拘谨和不安。
程嘉清的律师站了起来,“王先生您好,请您把上周末目睹的整个事情的经过告诉法官!”
男人缩着脖子,小心地抬起眼帘四处乱瞟,看起来十分惧怕的样子,半晌都没有开口。
厉母满脸的不耐,“怎么磨磨蹭蹭的,知道还不快点说!”
厉司珏面无表情,倒是不停地望向叶思诺。
“王先生,不用害怕,你知道什么,就说出来!”律师耐心地劝慰道。
男人依然低垂着脑袋,惶恐地开口道:“上周末是厉夫人的生日,我好不容易弄到了一张邀请函,去参加生日宴会。宴会上多喝了点酒,尿急就去找厕所。但是一楼的厕所都满了,我就悄悄跑去了二楼!”
所有人的目光都聚集在他的身上,男人紧张地咽了咽口水。
“我听到了叶小姐和程小姐两个人在争执,好奇地看了两眼,然后就看到程小姐退后一步,踩空摔下了楼梯!”
程嘉清听到这里,瞬间瞪大了眼睛,怒声喊道:“你在说什么?!”
连对方的律师都满脸的差异,这是半路反水了?
证人的证词让他毫无准备,一时之间竟然不知道该说什么。
而底下的众人听到这话,瞬间就想一滴水落在了油锅里面,瞬间炸了。
这个证人是程嘉清这边请过来的,最后竟然在帮叶思诺说话。
厉母气得差点都要冲过去,“肯定是叶思诺收买了这个男人!明明之前说是叶思诺把清清推下去的!”
厉司珏拉住了厉母的手臂,“妈,您别激动,这里是法院,法官会有公正的审判的!”
法官冷声开口道:“保持安静!”
他严肃地看向证人,“证人,你要对自己所说的话负责,保证自己的证词是真实无误的!”
王先生点了点头,“我保证我说的都是那天真实发生的事情!”
程嘉清眼睛瞪大得都快要掉出来了,没想到这个证人关键时刻竟然捅了她一刀。
倒是顾邵庭,理了理文件,站起来询问道:“这位王先生,您刚才所说的意思是不是,程小姐摔下楼梯是自己不小心踩空摔下去的,并不是我当事人推下去的?”
男人感受到程嘉清如剑般的眼神,低垂着脑袋点了点头,“对,因为那个时候叶小姐的手垂在身侧,所以应该不可能是叶小姐把程小姐推下去的!”
“你说谎!是不是叶思诺给了你钱,所以你改变了口供!”程嘉清愤怒地拍桌站了起来,就差冲过去把男人暴揍一顿了。
“原告请冷静!”
律师把程嘉清拉回了座位,在她耳边低语道:“程小姐,别激动,我们不是还有其他证据嘛!”
程嘉清胸口剧烈起伏,显然被气得不轻。
不过听到律师这么说,她也暂时冷静下来。
是啊,人证带有很大的主观性,当然还是客观事实证据更为重要。
厉母也非常激动,“这个老王,这么多年都是厉氏帮扶!现在这个节骨眼上,为了点钱竟然胳膊肘往外拐了!”
厉司珏倒是不这么认为,“妈,您别急!”
顾邵庭转头看向法官,“合议庭,这位证人的证词更加表明,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做出犯罪事实,对方当事人完全是污蔑!”
合议庭的几位微微点头,显然是认可顾邵庭说的话的。
程嘉清的律师也暂时理出了头绪,站了起来,“合议庭,由于证人证词前后不一致,我方认为该证人的证词并不可信,不能作为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无罪!”
大法官看着手里的材料,质问道:“既然原告认为证人的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,那么请问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罪?”